摘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若干实务问题应予厘清,包括:确定财产没收的范围要把握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和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范围两个标准;除两类特殊情况,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权统一于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查期限以及补充证据的次数、时间和期限应区别于普通程序中的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0期15-1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