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4年广州革命政府颁布《工会条例》确定了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程序,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首次把调解纳入劳动纠纷处理法律之中,1948年《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把协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基本程序,至此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通过回顾劳动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渊源,我们还可以看出,我党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指导思想发生明显的变化,劳动仲裁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14年第17期313-318,共6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