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发〔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人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2年第5期14-1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