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期16-19,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