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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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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2年第5期5-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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