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王金秀,女,55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被告人孔繁丽(被告人王金秀之女),女,34岁,原系北京市繁星新技术开发公司经理。被告人王金富(被告人王金秀之弟),男,47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同庆物资公司经理。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金秀、孔繁丽、王金富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金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8年第4期24-2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