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郭亚超,男,23岁,农民,因强奸罪于1995年8月25日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畏罪潜逃。1996年3月25日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郭亚超强奸、抢劫、盗窃案,由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6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南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郭亚超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亚超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豫法刑二终字第6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亚超目无国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8年第4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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