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的庭前会议制度虽然缓解了实践中的某些问题,但由于其宏观上的功能定位、微观上的具体内容及如何实现检察职能等在实践中遭遇难题,难以发挥确保审判全程顺畅进行、确保控辩平等等功效。建议通过赋予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对程序性事项裁决权、规定控辩双方达成合议事项的约束力等措施对该制度运行予以完善;对非法证据排除争议应该区分情况、发挥相应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的监督职能亦需随之健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2期66-6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庭前会议中的检察职能>(编号GJ2013D10)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