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法条首次确立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防止犯罪未成年人被标签化,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促使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单就法律规范层面考量,尚应从四个方面补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其日臻完善.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3期79-8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