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商谈的主体、商谈的问题、问题解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结果等都要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协商民主制度才能贯彻落实到位。因此,协商民主必然要求情感、理性和法制等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者统一性。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情理法关系:一是探讨三者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二是探讨三者在协商民主背景下的内在统一性;三是如何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出处
《党政研究》
2014年第6期15-19,共5页
Studies on Party and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