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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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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4]1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4年第4期12-1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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