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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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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检发研字[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4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五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例第12号)【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4年第4期13-24,共1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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