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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阅卷权法理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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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阅卷权是被追诉人辩护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为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奠定了基础,但不能仅从该条就推出我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应区分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以及限制核实的证据,分别采取不同的核实范围和核实方式。
作者 闫俊瑛 张倩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4期13-16,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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