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规制虚假诉讼的主要力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裁判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但外部监督只是权宜之计,因虚假诉讼所引发的对私权利的救济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民事诉讼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应优先适用当事人自己申请和审判机关自我纠错的机制,在穷尽审判监督救济渠道之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4期34-3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第一作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