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地位的正确理解需要追溯到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我国检察制度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既吸收苏联等国检察制度设置的有益经验;同时,注重结合我国国情,在顺应我国政治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努力在本土性和国际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1954年宪法确立的检察制度为1982年宪法上完善检察制度提供了规范与经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9期5-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