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的大部分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以外)仍依照一审程序审理。但重审和再审案件毕竟不是新受理的案件,在诉讼主体、控(诉)辩观点证据以及诉讼要素方面均变化不大。如果再像原审时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既不能有新的突破,也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所以,在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一下重审、再审程序成为一种必要。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5-78,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