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金额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对该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金额系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或虽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但实质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案情】原告:张志林。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89-91,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