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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审核信息不属个人隐私应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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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在保障房制度中,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申请保障性住房人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隐私相冲突时,应将保障房的公共属性放在首位,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这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保障房制度的良性发展。【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政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房产管理局。原告杨政权向肥城市房管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但因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标准。
作者 陈宇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93-95,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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