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菏泽中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菏泽一小学生课间在走廊与同学相撞致使眼睛受伤,后经法院判决,学校因未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学生1万余元。2013年12月5日下午,在上完第一节课后,小学一年级的小健(化名)走出教室享受课间时光,谁知不小心在走廊与同班同学小亮(化名)相撞,造成左眼受伤。经过住院一个多月的治疗,小健共花费医疗费。
出处
《云南教育(视界)》
2015年第4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