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第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
出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5年第1期18-20,共3页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Bid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