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修改担保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授予"两权"抵押、担保权能,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经营人和金融机构等多方利益在国家引导和地方政府推动的大环境下,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相关业务的试点工作。但是,"两权"抵押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建议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从法律层面授予"两权"抵押、担保权能,解决金融机构在抵押物处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在法律层面对"两权抵押"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5年第8期32-33,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