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举债方式、约定用途和预先约定的不同,夫妻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而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债务在借贷关系中有着不同的法律效用农户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10月按当地农村风俗公开订婚并同居,2011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于2010年12月向某农信社贷款5万元购车跑运输,后于2011年10月又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未向王某说明夫妻贝才产约定情况。2012年上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农信社和王某均向张某提出还款要求,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5年第9期69-70,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