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说明: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1993]333号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发布。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八届八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4年10月8日,劳动部[1994]409号文《关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实施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1995年劳动部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最低工资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以上关于最低工资的政策法规,由于覆盖面窄,而且未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考虑在内,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最低工资规定》的明显特点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列入最低工资保障的范围;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列入最低工资的内容。 现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解答。
出处
《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64-64,F003,共2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Planning Labour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