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实质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价值性,二者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治以合法之法为核心,合法之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生成过程中主体间基于交往理性的商谈论证程序。由于合法之法是承受者的"自我立法",因此必须得到遵守,这就实现了法律实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合法之法就成为实现真正法治的根本保障。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XKS020)
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