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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著作权法中法人著作相关问题——从大清著作权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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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大清著作权律的规定大清著作权律对于法人是否得为著作人,未为直接明文。大清著作权律第8条规定,依当时学者秦瑞玠解释:"本条为法人所有著作权之规定。""著作与发行,本属两事,一人兼之亦可,分属于二人亦可。
作者 萧雄淋
出处 《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 2010年第11期42-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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