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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档案编辑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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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至今已近二年.它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出版界的一件大事,它对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谈到版权,人们往往认为是一种出版者的权利;保护版权,则无非防止出版物被他人盗印,所谓“版权所有,不得翻印”,就是这个意思.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不难看出,它是一种作者的权利;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而编辑工作只是作品使用权的一种,出版权则不过是一种著作权的邻接权,从根本上讲都是著作权人让渡给编辑者和出版者的权利.至于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这种约定一般采用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出版作品,其编辑修改的尺度、出版形式等,都要通过出版合同,把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即出版者获得出版作品的权利.档案编辑出版工作,既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不可分割的内容.
作者 胡鸿杰
机构地区 档案出版社
出处 《档案学通讯》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10-11,共2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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