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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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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A公司委托一家非邮快递服务公司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快递形式投递至南京。在当时双方签署的运单上载明:货品为发票,费用总计10元。同时,在发件人签名的上方显著位置,快递公司标明了:“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的字样。细看一下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
作者 丁耘
出处 《现代邮政》 2004年第6期54-56,共3页 Modern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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