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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荣誉权——兼论我国假释犯荣誉权缺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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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荣誉权包括依法取得和保护两方面,受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调整。罪犯在服刑期间某些权利受到限制,但他们应该享有荣誉权。由于其特定的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状态,罪犯被执行刑罚致使其实现权利的能力削弱。在我国立法中由于没有规定有关机关相应的职责,致使罪犯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作者 李小萍
出处 《青年思想家》 2004年第3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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