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学实践在物权法以及《海商法》领域与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匹配 ,《海商法》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记名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使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上被等同看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必须确立物权法律制度 ,对提单的定义必须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商法》中的记名提单、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 ,使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性单证。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4年第5期19-20,共2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