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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应代扣的税款和不应代扣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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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粮食收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代扣代缴农业税。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也不得要求农户按户交村结的方式交售粮食,变相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除必须向售粮者退回代扣代缴农业税之外的其他税费和坐收的统筹提留款,还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出处 《致富之友》 2004年第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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