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既是凡人肉身的普通人 ,又是从事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的职业人 ,此在心理机制的意义上体现了自我与非我的矛盾 ;法官以法院为职业场所 ,但在意志上又须具有个别性意义上的独立性 ,这体现了集体与个体的矛盾 ;法官是代表国家或公共立场的审判员 ,但又须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 ,这体现了公立与中立的矛盾 ;法官身处事象纷纭的社会之中 ,但又应该具有超脱社会的姿态 ,这体现了世俗与超俗的矛盾。法官的角色充满了矛盾的内涵 ,合格的法官必须在这多重的矛盾结构中理清对立关系 ,实现恰当的自我定位 。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2004年第4期177-179,共3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