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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以物抵费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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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以物抵费的一种特殊现象,基层社保机构不仅存在数额较大的以物抵费现象,并且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 姜美玲
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2004年第5期34-34,共1页 Modern Auditing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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