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自治区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乌盟检察分院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经过认真筛选,反复酝酿,坚持标准,结合实际,确定了14名人民监督员,按照我院拟定的人民监督员工作程序,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底,我们共四次对9件11人进行了监督。其中:拟不起诉7件8人,拟撤销案件2件3人,人民监督员经过表决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5件6人,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4件5人。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承办部门处理意见的,经我院检委会研究,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后依法提起公诉的1件1人,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的1件2人,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无罪撤案意见,仍做不起诉处理的2件2人。通过试点工作使我们感受到,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人民满意的总要求。我们的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