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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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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
作者 刘力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8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法)巴蒂福尔著.《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59页.
  • 2肖永平,杜涛.“当代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协调模式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8-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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