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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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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所谓责任主体就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也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情况非常复杂,导致实践中对责任主体的确定也较为混乱。我国现在对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此我们不妨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开始研究,找出规律性的原则。
作者 戚挚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8期75-76,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5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答复》.

同被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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