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性质上讲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部分 ;从监督和制约的职权特征上看 ,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据此 ,笔者认为 ,独立董事在防范公司内部人控制和避免外部监督低效性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制度优越性。而我国近两年的实践和美国的“安然事件”又暴露了独立董事难以保持独立性、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动力和压力不足等问题。因此 ,只有通过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责任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并从弥补公司法的缺陷入手进行改革和创新 ,在制度潜力发掘———市场规范发展彼此良性互动的机制下 。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