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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屡查屡犯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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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处罚阶段大多是采用对被审计单位法人进行罚款的处罚方式,特别是对经济落后地区的被审计单位,更是处罚无力,罚不当过,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与教育作用。
作者 陈宽林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4年第4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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