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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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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对机动车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机动车登记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重要论点.
出处 《湖北农机化》 2004年第4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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