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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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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1期36-3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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