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1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