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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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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3月1日,王明应聘到建华公司任销售员。1999年至2002年,建华公司为王明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2003年5月,王明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003年12月,在王明住院治疗期间,建华公司书面通知王明,公司将不再与王明签订用工合同,并告知王明在2004年1月25日前公司将为其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作者 马强
出处 《人权》 2004年第4期42-43,共2页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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