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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遗忘的角落——试谈暂住人员与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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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等称谓被用来称呼本市非户籍人员。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由此可见,“暂住人员”是我国一定历史条件下,赋予法律意义上的特殊人群的称谓。而物业管理。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4年第08S期43-45,共3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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