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法院的设置是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结构的科学化,也涉及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我国在设立或取消某个专门法院时,要考虑到该法院管辖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减少与普通人民法院体系的管辖冲突;同时还要考虑其必要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专门法院还应当选任具有专业技能特长的法官,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应保留原有专门法院中的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并根据实践的发展逐步设立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少年法院及简易程序法院(社区法院)等专门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14-1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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