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观设计兼具作品和工业产权的特点,这使得其不可避免地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与生俱来。解决这种冲突,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可直接依法请求法院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在司法途径中,司法人员首先要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次,应结合“三段论”和“二步法”进行侵权判定。笔者还认为。以法律形式将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固定下来,有利于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20-2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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