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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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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文件要求:“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4年第6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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