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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的过错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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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宫某是某信用社的职工。2002年8月,该信用社改制,与宫某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3年1月,信用社以宫某违规贷款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停发宫某部分工资;2003年下半年停发所有工资改发生活费;同年12月。
作者 蔡昌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80-8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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