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带动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为了规范房地产一级市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交易)的土地收益分配和土地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家联合下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3号),其中第二条规定: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3.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该规定原则上明确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价款的范围和对象、缴纳标准和缴纳后办理土地产权登记的性质.
出处
《国土资源》
2004年第8期40-41,共2页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