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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辩诉交易引入我国法律的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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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2002年4月29日<法制日报>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和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采用新审理方式--辩诉交易方式进行审理.该案审结后,当事人双方表示对审理结果十分满意.该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极大关注,对该制度引入我国是利是弊展开广泛讨论.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明确表态"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适用‘辩诉交易'",①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辩诉交易的研究兴趣却依然不减.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可以引入辩诉交易呢,这项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究竟是利是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辩诉交易它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作者 牛景轶
出处 《江西省团校学报》 2004年第3期42-43,F0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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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

  • 1[2][4][8][10]See Helen Fenwick, "Procedural ‘Rights' of Victimsof Crime: public or Private Ordering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J]. in Modern Law, Vol. 60, 1997, 326、 327、330、 332.
  • 2[6]Geoff Hall,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Sentencing on Thin Ice?"[J] (1992)15 N. Z. U. L. R. 143.
  • 3[7][9]Andrew Ashworth,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and Sentencing [J]. in Criminal law Review (1993), 550、 498~509.

共引文献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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