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2002年4月29日<法制日报>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和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采用新审理方式--辩诉交易方式进行审理.该案审结后,当事人双方表示对审理结果十分满意.该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极大关注,对该制度引入我国是利是弊展开广泛讨论.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明确表态"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适用‘辩诉交易'",①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辩诉交易的研究兴趣却依然不减.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可以引入辩诉交易呢,这项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究竟是利是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辩诉交易它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