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自 1 994年 7月 1日实施以来 ,在推动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发挥了许多重要作用。但从 8年多的实践来看 ,《公司法》也存在其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的缺陷 ,部分条文设计不够合理 ,不能与目前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重新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应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出处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Anhu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Techniqu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