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有无的依据。本文从相关人员的诚信义务出发,探讨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主体,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应当就虚假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般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则与外部投资者不存在直接的诚信义务,因此,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90-96,共7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BJY018)
福建省社科"十五"规划项目(2003B083)